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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版房产调控新政出台:新房取证3年后才可交易

时间:2017-11-05 21:14:43      字号:T|T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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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精神,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

  2017年11月2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9号)精神,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

  2018-2020年完成9584户存量棚户区改造任务,让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都有房住。

东营版房产调控新政出台:新房取证3年后才可交易

  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认真落实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建立完善棚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加快项目建设和融资进度。统筹推进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完成9584户存量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消化周期、棚户区居民意愿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对已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能够实物安置的,要尽量选择实物安置;今后库存不足和房价上涨过快的,新立项棚户区改造项目暂停货币化安置,市级不再考核货币化安置比例。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加大租赁补贴力度,逐步实现城镇住房保障向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转变。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把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1年,且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不再向已经2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

  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基础和公用设施配套、保障性住房配建、住宅产业化技术应用等提出明确要求,作为相应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条件,并负责在后期项目建设中严格监督落实。根据市场情况,灵活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面积”等住宅用地竞价方式,严防高地价扰乱房地产市场合理预期。加强对购地资金来源的审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

  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适时协调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购房资格审核,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购房贷款的审核依据,将房屋交易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购房贷款放款凭证之一,严厉查处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要求和违规从事“首付贷”的行为。加强对“房抵贷”“消费贷”的审核,严格限制各类消费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2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40万元;1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为20万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系数,按30%执行。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1年,且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不再向已经2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时,实行贷款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首套普通住房职工家庭购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严控房价过快上涨,新房取得产权证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严控投资投机性购房

  依法限制中心城新购住房转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其他县区、东营港开发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依法适时开展限购、限贷、限制转让等措施,严格控制房价过快上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行)

  多渠道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

  落实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鼓励按规定搭建商品房团购、团租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加快销售进度,有效化解库存。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目兼并重组及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租赁业务,以后大家可以租住新房!

  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义务教育。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充分发挥相关中介机构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落实有关优惠措施,鼓励个人依法自行出租或者委托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依法出租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需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接受同等义务教育。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适时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落实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一房一价、一套一标”的原则到物价部门备案,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商品房,不得再进行网签及备案。

  严格贯彻商品房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制度

  落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严格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管理,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合理定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须按照“一房一价、一套一标”的原则到物价部门备案,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备案销售价格的,须按规定重新报备销售价格并明码标价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加强商品房网签合同管理

  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抵押)权登记的商品房,不得再进行网签及备案。对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的房屋,不得办理网签合同撤销。对因面积错误、单价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或重新开具发票的,根据实际情况严格管理。通过多措并举,严防一房多卖、炒作期房、偷逃税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加强商品房建设资金监管

  落实商品房低资本金监管制度,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低资本金比例为25%。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在建工程抵押(土地抵押)取得资金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购房款优先用于项目建设,降低项目风险,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

  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空闲住宅用地量较大的县区和市属开发区要适度减少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或暂停供应

  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管理

  科学编制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落实具体地块,灵活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实现稳定均衡供应用地。落实住宅用地供应与商品住房库存状况挂钩机制,积极盘活空闲住宅用地,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商品住房库存较多、去化周期较长、空闲住宅用地量较大的县区和市属开发区要适度减少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或暂停供应。及时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和征地批准文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房地产开发商遵守以下规定才能做大做强

  严格房地产开发准入退出管理

  严格依法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完善专家审查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业绩、违法违规行为、资金状况、技术人员等情况的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项目开发水平低、配套设施不完善、业主投诉多、社会形象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

  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将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守法经营,促进房地产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加强二手房交易监管

  规范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网签合同应设置二维码标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过二维码核验,实现贷款审核发放、税收征缴与网签备案合同相关联,防止交易欺诈、骗取贷款、偷逃税款。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对二手房与一手房实行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坚决防止二手房市场失控。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规范经纪服务行为,严禁中介机构非法管理二手房交易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房、囤积房源、捂盘惜售、违规销售等行为,坚决查处房地产行业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房价、协助规避贷款账册、伪造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协助出具虚假购房资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等行为。将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负责人记入信用不良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20日前将市场整顿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

  强化主体责任,建立监控机制,科学编制计划

  强化县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体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承担本辖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调控措施,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异常波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事项均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机制

  建立东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建议,及时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市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单位)

  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依据住房现状调查、需求预测以及在建、在售住房规模等情况,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加快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事项,因地制宜确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进一步加大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力度,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加强监督指导和舆论引导

  强化工作监督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落实上级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工商局、市物价局要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市人行要加强对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东营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市场调控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人行、东营银监分局)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相关信息,提高房地产市场交易透明度。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与媒体加强沟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正面发声,营造良好市场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购房。(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东营政府网)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东营版房地产调控新政出台,该政策大部分是对以前政策重新细化,同时对公积金贷款条件进行收紧,新房交易也进一步收紧,这是房地产调控收紧的文件。东营楼市也将进入一个新时期。

【责任编辑:sysmanager】 Tags: 东营 房地产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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