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记者从市粮食局获悉,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东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这是我市次出台此方面的处罚裁量基准,11类违反粮食法律规定的收购行为被列入行政处罚范围,《基准》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据市粮食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该《基准》依据《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制定,11种粮食收购行为列入行政处罚范围,其中,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高处出库粮食价值5倍罚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高库存量,高处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5倍罚款。
另外,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出现以上情况,高处罚达20万元。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东营市出台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规范粮食交易市场,稳定粮价,促进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