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孔明灯”属于明火飞行物,落点不受控制,对森林、危险化学品、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民房及其他建筑物构成极大威胁,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燃放“孔明灯”。
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配合质监、工商部门进行制止、查处或者取缔。对未经批准占道经营以及其他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且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市民可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可向质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发现流动摊贩销售“孔明灯”的,可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东营四部门联合通告:即日起全市禁止燃放孔明灯,是为消防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