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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法院提醒:民间借贷利率“超限”不受保护

时间:2015-03-31 18:16:41      字号:T|T 来源:黄三角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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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仅归还部分借款利息……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在此类案件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仅归还部分借款利息。若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的利息标准,且被告借款期间实际归还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定保护范围,在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将超出法定利息范围的部分予以充抵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迟迟不还

  借贷双方对簿公堂

  2012年8月9日,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8月9日—2012年10月7日,月利率为2%,被告单某等3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林某按照合同约定向黄某汇款10万元。合同到期后,黄某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被告单某等3人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索要无果之下,双方发生纠纷,2013年,林某将黄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在先期偿还过一部分利息后,自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未偿还利息19467元。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林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60天,即2012年8月9日—2012年10月7日,计算基数为30天/月,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如果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林某有权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本金日息0.2%收取逾期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合同和个人担保合同签订后,林某根据黄某的汇款申请,于2012年8月9日将1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汇入黄某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黄某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至2013年2月24日的借款利息共计13300元。后黄某再未偿还林某任何借款本息。同时查明,央行同期短期贷款六个月的年利率为5.6%。经计算,借款利息超出法定保护范围。

  民间借贷利率高不超过

  银行同类借贷利率四倍

  经过审理,开发区法院于2014年对该案做出了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林某借款98833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5日—2013年12月13日间的利息为17957元,自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单某等3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虽然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由当事人约定形成,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不能超出法定的保护范围。按照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在许多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合同法》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高利贷上升到法律及打官司的程度,双方约定的高利率将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sysmanager】 Tags: 东营 法院 民间借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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