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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发布划定和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2-08-22 11:49:23      字号:T|T 来源:0546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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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公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和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代拟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8日。 联系单位: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韩小刚、王帅 联系电话:8335139、8318934 电子邮箱:shbjjdc@dy.shandong.cn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8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和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代拟稿)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和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域”,并明确相关使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本通告所指的禁用区域分为核心禁用区域和一般禁用区域。

  (一)核心禁用区域范围

  1.市中心城区(包括东营区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东八路,南至南二路(国道G220),西至西五路,北至北二路。

  以上区域均不含边界道路,不包括G18东青高速东营境内南二路至北二路路段。

  2.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顺河路并向西延长至草桥沟东边界,西至草桥沟东岸,北至国道G340(即国道G340草桥沟至滨三路段、国道G340南北向段、国道G340东西向段至省道S227路段)、省道S227(国道G340至河滨路段)、河滨路(省道S227至海昌路段)。

  以上边界路包含在禁用区域内,草桥沟不包含在禁用区域内。

  3.垦利区:

  东边界:东至荣乌高速(垦利境内同兴路至胜兴路段)。

  南边界:南至同兴路。

  西边界:西至黄河路(南北走向,同兴路至广兴路段)、广兴路(东西走向,黄河路至景苑路段)、景苑路(南北走向,广兴路至胜兴路段)、胜兴路(东西走向,景苑路至利河路段)、利河路(南北走向,胜兴路至复兴路段)。

  北边界:北至复兴路(东西走向,利河路至黄河路段)、黄河路(南北走向,复兴路至振兴路段)、振兴路(东西走向,黄河路至胜利路段)、胜利路(南北走向,振兴路至胜兴路段)、胜兴路(东西走向,胜利路至荣乌高速段)。

  以上边界路包含在禁用区域内,荣乌高速不包含在禁用区内。

  4.广饶县:东至孙武湖西岸(淄河广饶县境内老潍高路至綦公路河段西岸 ),南至老潍高路(省道S323),西至团结路,北至綦公路。

  以上边界路、河不包含在禁用区域内。

  5.利津县:东至东环路(北起东环路与利十路交叉口,向南至利七路段)、利七路(东环路至文昌路段)、文昌路、滨港路(文昌路至津一路段)、津一路(滨港路至南环路段),南至南环路(津一路至津十路段),西至津十路(北起利十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利十路(东环路至津十路段)。

  以上边界路包含在禁用区域内。

  6.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至海滨路,南至港城路,西至东港路,北至海港路。

  以上边界路包含在禁用区域内。

  7.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区域。

  (二)一般禁用区域范围

  一般禁用区域指核心禁用区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全市以下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范围划为一般禁用区域,到2024年12月31日,一般禁用区域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

  1.东营区:

  (1)牛庄镇驻地:东至镇东路,南至聚华路,西至幸福路,北至镇前街。

  (2)六户镇驻地:东至繁荣路,南至新广蒲河,西至通山路,北至镇前街。

  (3)史口镇驻地:东至万通花园东侧,南至南二路,西至新民路,北至135路。

  (4)龙居镇驻地:东至龙一路,南至兴龙路,西至龙三路,北至龙居社区。

  2.河口区:

  (1)义和镇驻地:东至河畅路、北至北大支渠、西至一分干、南至派出所南延。

  (2)孤岛镇驻地:北至北一路,南至省道315,东至协作东路,西至河孤路。

  (3)新户镇驻地:北至新海路,南至冬枣市场,东至计生路,西至新义路。

  3.垦利区:

  (1)兴隆街道驻地:业兴路以南,广兴路以北,裕丰路以东闭合区域,隆丰大道(东二路)以西。

  (2)胜坨镇驻地:西五路以西,胜坨路以北,天宁路以东,胜利路以南。

  (3)董集镇驻地:潍坊路以南,安园路以北,郝纯路以东,永盛路以西。

  (4)郝家镇驻地:王沙生产路(无名道路)以南,南一路以北,郝纯路以东,元盛路以西。

  (5)永安镇驻地:永馆路(振兴路)以南(西纬三路至博新路段),经五路以北,西纬三路以东,东纬二路以西(南北走向,经三路至经五路段)、经三路(东西走向,东纬二路至博新路段)、博新路(经三路至永馆路段)。

  (6)黄河口镇驻地:绿洲二路以南,新博路以北,小岛河九支排新林一路以东,新林二路以西。

  4.广饶县:

  (1)乐安街道驻地:东至月河路,西至文安路,南至广泰路,北至广达路。

  (2)大王镇驻地:东至东青路,西至泰山路,南至潍高路,北至长青路。

  (3)稻庄镇驻地:东至行政路,西至惠安路,南至乐安大街,北至盛通路。

  (4)李鹊镇驻地:东至兴业小区东墙,西至李鹊镇中心初中、中心小学东墙,南至兴福路,北至兴文路。

  (5)大码头镇驻地:

  东部镇区:东至码头佳乐超市(包含沿街商铺、锦绣天华社区),西至锦程天华小区,南至码头南外环,北至镇水利站(含沿街商铺,不含码二村居民区)。

  西部镇区:东至西刘桥沿街商铺东首,西至方华食用菌公司,南至西刘桥商业街南首,北至镇敬老院北首。

  (6)花官镇驻地:东至河辛路,西至朝宗路,南至桓公路,北至黄河路。

  (7)陈官镇驻地:东至河辛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广青路,北至广北新河。

  5.利津县:

  (1)北宋镇驻地:东至渤海路,西至东方红路,南至北海家园南,北至镇北路。

  (2)盐窝镇驻地:东至商业街,西至盐中路,南至郑和路,北至宏福商务宾馆北侧道路。

  (3)陈庄镇驻地:东至东一路,西至中枢路,南至盛苑路,北至滨港路。

  (4)汀罗镇驻地:东至辛河路,西至罗金路,南至府前街,北至罗家村南路。

  (5)明集乡驻地:东至乡政府1号楼东,西至乡政府家属院,南至折兴路,北至乡政府三号楼。

  (6)刁口乡驻地:东至辛河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广青路,北至广北新河。

  6.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1)东八路以东:东至防潮大堤,南至支脉河。

  (2)北二路以北:北至同兴路,西至华山路,东至空港产业园。

  (3)南二路以南:南至支脉河,西至东青高速。

  7.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核心禁用区域以外的全区其他行政区域范围。整个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192.71平方公里),包括滨海精细化工产业园(27.47平方公里)、新材料产业园(44.18平方公里)、仙河镇(15.81平方公里)。

  8.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丁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管委会驻地范围划为一般禁用区域。到2024年12月31日,一般禁用区域扩大至全区行政区域。

  (1)管委会驻地:西至东二路,东至辛沙路,南至花苑路,北至绿都路。

  (2)丁庄街道驻地:西至东青高速,东至黄海路,南至三岔管区路,北至丁庄卫生院。

  二、适用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牵引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在某处永久或长久固定的除外)、场内车辆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压燃式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包含农业设备、林业设备。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

  1、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所装用柴油发动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排放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4、达不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或《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Ⅳ阶段标准的场内柴油车辆(即未依法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且仅在厂区内部使用的柴油车辆);

  5、生态环境部门列入报废更新名单的。

  三、管控要求

  (一)核心禁用区域:自2023年1月1日起,核心禁用区域范围内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排放阶段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Ⅱ类限值要求。

  (二)一般禁用区域:2023年1月1日起(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前划定并公布辖区内禁用区域范围和要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范围划为一般禁用区域,到2024年12月31日,一般禁用区域扩大至全市除核心禁用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即全市行政区域划为核心禁用区域和一般禁用区域。

  自2023年1月1日起,一般禁用区域禁止使用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一、二阶段)》(GB20891-2007)中的第二阶段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含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Ⅰ类、Ⅱ类限值要求。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禁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柴油车辆;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禁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场内柴油车量。

  (四)违反以上(一)(二)(三)项规定的,由东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依法予以处罚。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商务、口岸和物流发展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重污染天气期间,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域和要求。

  (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通告》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原2019年12月29日发布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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