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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没过户房价涨要毁约 买卖双方遂对簿公堂

来源:北京晨报 更新:2011/3/11 15:45:46 编辑:伞公子 点击:
摘要:虽有房屋买卖合同在手,且合同明确规定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可如今5年期限到了,房主却判定合同无效,买卖双方遂对簿公堂...

  虽有房屋买卖合同在手,且合同明确规定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可如今5年期限到了,房主却判定合同无效,买卖双方遂对簿公堂。昨天,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审理了此案。

  缘由

  过户期限到卖方却反悔

  在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有一处建筑面积为124.14平方米的房屋,42岁的常先生与家人就居住于此,不过近日,这个房子变成了全家最闹心的事。房子的原房主张先生不但不配合过户,还将常家人告上法庭,称自己当初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张先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2006年2月,他将该房卖给了常先生,当时卖出的房价为24万余元,但没有过户。5年后,常先生想将仍在张先生名下的该房进行过户,却并未得到对方的配合。

  卖方

  因是经适房 合同应无效

  张先生表示,之所以不配合过户,是因为卖房时,自己并未按照国家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的,要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张先生说:“我的房子是经适房,而且没满5年不能卖,所以我们当初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而且常先生还应该支付我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时间为2006年2月19日开始到实际退还房屋日止。”对于该房屋的合同,张先生的代理人称,合同规定,如果房主以双倍房款返还常先生,则该合同可以解除。“现在我们愿意出双倍房款,以解除该合同。”

  买方

  合同有规定 5年后过户

  对此,常先生的代理人称,常先生购买的房屋是单位集资建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是在2006年,而北京市经适房管理办法是在2007年颁发的,是在购买该房之后。此外,常先生也在买卖合同上指出一个条款,称:“早在卖房时房主就知道房屋不满5年,不能出售,所以先执行了房屋买卖,暂缓执行过户,并特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此房为新建经济适用房,所以甲乙双方先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待国家政策允许时,再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对此立刻给予反驳,他称常先生名下有多处房产,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再办理网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并不存在不配合过户的问题。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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