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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将二手房中介费给了经纪人难退回

时间:2012-11-15 15:54:12      字号:T|T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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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佛山市民邓艳经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经纪人陈斌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一年多后,邓艳却被该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中介费1万多元及违约金。  邓艳辩称已将中介费及交易税费转到该中介公司另一名一直有...

  佛山市民邓艳经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经纪人陈斌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是一年多后,邓艳却被该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中介费1万多元及违约金。

  邓艳辩称已将中介费及交易税费转到该中介公司另一名一直有跟进这宗买卖的经纪人黄风(以上均为化名)的银行账号,但未获法院采纳。记者13日从南海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邓艳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及相应利息。

  转账3万给中介

  没想账号属私人

  四川女孩邓艳是80后,大学毕业后就来到佛山南海桂城工作。2010年底,有了一定的积蓄后,邓艳开始想着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由于买不起桂城的新房,便在中介公司经纪人陈斌、黄风的陪同下,四处物色二手房。后来,邓艳终于看中了一套桂城某小区的毛坯房,就开始让中介帮她谈价钱。

  2010年11月29日,陈斌打电话告诉邓艳,告诉她已经跟原业主谈好价钱,可以到店里签合同了。邓艳一听价格可以接受,马上赶到中介店铺,和陈斌、黄风、原业主共商交易事宜。这时,陈斌拿出一份《中介费支付承诺书》,让邓艳签名。邓艳一看,原来是要承诺:若中介成功促成涉讼房产的卖方与邓艳达成买卖合同,邓艳同意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房地产中介费1.2万元,否则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邓艳看完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了名,陈斌也在该承诺书落款处“经纪人”一栏签名。

  紧接着,邓艳又跟原业主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规定买卖按《中介费支付承诺书》向经纪方支付房地产中介费。陈斌随后又在该合同落款处“经纪人”一栏签了名。

  数日后,邓艳应黄风的要求,向黄风提供的账号转账3万元,作为中介费和交易税费。在2011年过年前,邓艳终于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写着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没想到,过完年没多久,邓艳开始接到中介公司的电话,让她赶快交中介费。邓艳告诉对方已经交给了黄风,对方却不认可。今年7月,邓艳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中介公司把她给告了,向她索要中介费1.2万元,还要她支付违约金。

  中介公司不认数

  买家吃了哑巴亏

  开庭时,邓艳答辩称,自己早已支付了所有中介费,并提供了银行明细信息查询流水和转账凭证,证明自己转账3万元给黄风。邓艳还拿出两张黄风的名片。

  可是,中介公司认为邓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转账过3万元到一个账号内,但无法证明该账号为黄风的账号,即使该账户户名是“黄风”,也不能证明该“黄风”与原告公司的经纪人黄风是同一人;即使为同一人,也不能证明其收款是代表原告公司进行的。同时,中介公司承认有一个名叫黄风的员工,但本案所涉合同的经办人不是黄风而是陈斌,该名片只能证明邓艳认识黄风,不能证明黄风的收款行为代表原告公司。

  南海法院随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中介公司在邓艳与原业主关于涉讼房产的交易中提供了居间服务,邓艳已取得涉讼房产的所有权,邓艳应按约定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2万元予中介公司。

  邓艳称已于签订合同当日将中介费及涉讼房产的交易税费支付予原告的工作人员陈斌、黄风,只是未向该公司索要收款凭据。法院认定,被告主张其中3万元已汇入黄风的账户,但黄风并非《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中介费支付承诺书》上签名的“经纪人”,邓艳未能举证证实黄风及该3万元与涉讼房产的交易存在关联。而邓艳辩称已超额支付原告所诉费用,法院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请求邓艳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2万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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