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年我市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据了解,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将按规定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并根据核定结果进行本年度的缴存基数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38.15元)确定;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8190.75元)确定。
据了解,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高不得超过20%。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青岛市公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13651.25元)和20%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 2012年度均为2730元;下限分别按照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低工资标准和5%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2年度分别为七区54元、五市46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8190.75元)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