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日前公告规定,“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在业内外掀起波澜,很多人质疑这个规定违法。1月17日,相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该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
我很是想不明白,法治社会里,为啥老是出一些与法律背道而驰的事情,一些地方政府,总是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走偏,出台一些让公众人心不稳甚至明显违法的规定?看来,需要深入地普法,还有这握有公权的政府部门。
庆幸的是,社会法治在不断完善,宪法和法律总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物权法》出台后,让人们对买的房产的使用权期限少了担忧,“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并未明文规定自动续期该怎么续期,是无偿使用还是让业主续费,但我的理解,应该是继续出钱“买”国家给你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住宅70年”还是“商房40年”。但是,有一点是不必担心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即便《物权法》出台之前,公民的祖屋等私产不也都依法继承了下来?
法律在,公民的权利在。上海有关部门这次的回应说服不了公众,因为它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要“无偿收回”,其依据是什么。话虽好听,“因公共利益”,却限定了“无偿收回”的对象。但《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等于可以“公共利益”为由拒绝“自动续期”,而且“自动续期”绝对不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指的“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自动”与“申请”,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含义,完全是两码事。
显然,上海的地方性规定,篡改了《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涉嫌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它的“申请续期”之意,是不是因“公共利益”未被“批准”,就可以视为无主土地,就可以“无偿收回”?好个“霸王条款”!所谓“自动续期”,就是“期满”后的重新开始,也就不存在需要经“申请”、“批准”的程序,否则就是故意设障,这“霸王条款”也就意味权力的霸道。
我们不妨再来对照一下《物权法》,到底是“无偿”还是“有偿”的。该法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那么,我已经“自动续期”了,你若非“无偿收回”不可,非“强拆”不可,那对不起,你必须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白纸黑字写着的。怕就怕,权力一再挑战至高无上的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滋生出一起起破坏社会稳定、扰乱人心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