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省级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一般于三季度组织申报。
第七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山东省的外省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水平,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
(五)经济效益证明;
(六)科技查新报告;
(七)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八)工法对应领域2名高级职称以上外部专家推荐意见;
(九)有关机构鉴定、评价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优选项)
(十)工法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