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讯 自从开通315维权曝光平台以来,越来越多的广饶业主找到我们。这批找到我们的是来自广饶某楼盘的业主。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个人的业主反应的问题:
1号楼1单元和21号楼购买143户型的七位业主告诉我们,2018年高高兴兴的买了房,签了合同,然而对新房满心期待的热情随着楼盘的逐渐完工而消磨殆尽了。
据业主所述:2018年十月份,他们买了三楼的逐渐发现了问题,三楼房屋的阳台腰线与样板间的相差甚大!众所周知,在熙悦买房的大部分业主都是看中了阳台,如今反而阳台出现了巨大差异,这些令他们对新房的期望一落千丈。
2019年3月12日下午,我们来到现场
一.阳台腰线高度与宣传是否相符问题
据1号楼某业主所述,自己所买的三楼阳台高度比样板间高出40公分,而且该小区内大部分三楼都存在阳台腰线比样板间的阳台腰线高的问题。
我们在现场发现,情况确实如此。
先,我们先来看看样板间的阳台。
样板间阳台
样板间阳台
我们可以看出,阳台腰线高度在20公分左右,宽敞的大阳台,采光也非常好,让人看了心里就舒服。
图中标识部分阳台高度区别
图中标识部分阳台高度区别
接下来看看实景图,实际的阳台腰线高度达到了70公分,铺设地面完成后预计在60公分左右,比购房前业主知晓的情况高出40公分左右,按照业主所述这与宣传图和样板间中所示的完全不符。严重影响了房屋的采光问题。
二、阳台位置与宣传是否相符问题
1号楼和21号楼的业主告诉我们,自家的阳台位置与宣传图和样板间的完全不一样,阳台竟然被“挪”了位置!
我们来到中南熙悦售楼处发现,宣传册和样板间的阳台连接的是客厅和主卧旁边的卧室。
宣传册上的样板间
宣传的样板间
而实际的阳台位置则是连接客厅和进门卧室。据业主所述,这样的设计难免会造成一些不方便。
样板间和宣传图的阳台位置
实际阳台位置
三、阳台大小与宣传是否相符问题
宽敞的大阳台突然得知被“抠掉”一块,这让1号楼和21号楼的业主们心里实在是难以忍受了。
样板间的阳台一侧
实际的阳台一侧
实际的阳台一侧
这个突然出现的“大柱子”何止是堵在了阳台,也堵得这些业主们心里不是味。“这个位置应该是放洗衣机的,现在看来根本放不开”,业主们对此表示十分懊恼。
一号楼的张大姐告诉小编,自己选房早,价格也没有优势为啥不提前告知我们,同样的B户型还有这样的差别,不但阳台实体墙高了,还被挪了位置、多出一部分,要不是对新房的期盼,经常走到这里抬头望望,到现在还不知道。
业主:他们多次找到置业顾问进行沟通协商,得到的回复都是“不影响居住”,从2018年11月份至今,置业顾问以及中南管理人员互相推卸责任,不露面,并以已签合同为由,不予处理。终于答应年后给答复,结果业主们年后等来的答复就是:可以走司法程序。
业主们心不甘,还找到了设计师傅,设计师傅答复是“这完全是两种户型”!并且设计师傅表示已通知销售要告知消费者,但是消费者并不知情,到底是中间哪一环节出现了问题?
业主:“早在购房之前,曾多次询问置业顾问“房子与样板间是否一致”,得到的回答是“一样!完全一样!”。如今出了问题,再次找到置业顾问,业主们得到的回复则是“我们在培训过程中并没有提到”
至于阳台的连接位置出现的问题,置业顾问表示:同样是三米的卧室,以为连接哪个都是一样的。
业主:“在购买之前看宣传册和样板间都是B户型,但找到设计图纸时发现是B”户型,这完全是两种户型!”
后期设计师给业主展示的户型图
图中明显看出并不是B户型
如果上述业主所述属实,中南方面知道这是两种不同户型的房子,但并没有告知消费者。那问题就大了!
对此问题开发商3月6日给出的了关于1#、21#号楼阳台设计情况说明如下:
情况说明
据业主所述,之前并没有见到设计图与施工图,至于合同附图,业主表示:“当时签合同的时候置业顾问一再跟我们强调,购房合同全国都是一样的,于是他就给我们掀页,指定我们在哪里签字就好了”
合同签订后!一同收走!业主没有留存。针对开发商提出的第四条:
情况说明
我们可以理解样板间仅做参考,并不能代表所有户型。但是这些在销售时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据业主所述“我们并不知情,置业顾问在销售时一再表示户型与样板间一致,谁也不会想到会出现这种问题,故没有刻意保留证据”
情况说明
在开发商给出的3层阳台比其他楼层高30公分的情况说明中,第五条:
开发商表示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并非不利因素。“是不影响正常使用,那我们不买这套房子也没影响正常居住生活,也没有去睡大街啊”业主们对此解释纷纷表示不理解。我们也可以理解三层阳台比其他楼层高是建设需要,但是消费者对此应该有知情权,可能有的消费者愿意购买或低价购买并不受欢迎的高阳台。如果不知情、买了高阳台的三层,心里难免添堵。
开发商一再强调样板间仅供参考,并不作为交付标准,那对于突然出现在业主手中的B”户型又作何解释?消费者是否有权知情B户型和B”户型并不是同一户型呢?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购买B户型的消费者在没有被告知B户型和B”户型区别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若证据确凿,开发商将构成欺诈。
对此,购房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购房合同;二是诉讼或仲裁请求主张变更合同内容,如根据虚假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的情况请求酌减合同价款。
以上业主所述是否属实?给出的答复是否合理,望有关部门尽快进入调查!媒体将继续跟踪此消息!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大家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看好每细节,任何口头答应的细节都要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