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进行的二手房交易,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一直不愿过户,于是,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其间,买方因病去世,其子女又告了卖方。从去年2月到今年6月,从南湖区人民法院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共开庭审理多次。诸多曲折背后,实际上也给了人们不少关于买房的提醒。
钱付了人住了
房子却一直不是自己的
原告董某和被告陆某,本是好朋友。上世纪90年代初,在嘉兴市区中山西路桥下有个“西园商场”,陆某和妻子孙某均是该商场员工。员工福利分房时,他们分得了一套50平方米的房子。恰好,董某看中了这套房想买,陆某爽快地答应了。1994年6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该房以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董某,钱款一次性付清。同年6月17日,董某欢欢喜喜地住进去了。
由于是福利分房,陆某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1996年8月14日,陆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证给了董某。据陆某说,主要是因为董某支付水电费、其儿子读书迁户口都需用房产证,才出借的。房产证上依旧是孙某的名字,房子没有过户给董某。2002年5月31日,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下来并过户到了董某名下。同年10月28日,双方在嘉兴市房管处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明确。
2002年,房价呈上涨趋势。协议签订后,需要房屋所有人孙某签名确认。孙某不同意,陆某也对当年卖房的举动感到后悔。事情就这样一直拖着,董某在没有产权的房子里一住就是17年。2005年时,董某曾忍不住写信催促陆某夫妇,未得到回应。眼看自己年纪大了,董某把心一横,于2011年12月20日,将房屋产权人孙某告至南湖区法院。
原告因病去世
其子女继续告售房夫妻
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起诉后第4天,董某因病去世,诉讼也因此终止。临终房子仍不是自己的,老人带着遗憾离开了。去年2月29日,董某的两子女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续向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把孙某丈夫陆某也告上法庭。
法庭上,董某子女拿出董某和陆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签订于1994年,另一份签订于2002年,都明确写明董某的房款已一次性付清。此外,还有陆某签订的房屋法定共有人意见书,证明陆某同意妻子孙某转让该房屋。2005年时,董某写给陆某夫妇的催促过户信件也在,原件已寄出,这剩下的一份,是董某当年用老式复写纸复写的。
但被告陆某坚决否认当年董某已将房款一次性付清。当年售房协议上卖方的签名,是陆某代孙某签的。被告孙某说,自己对其根本不知,所以签名没有法律效力。另外,两被告认为,此案是债权案,案件当中所举的证据晚是2006年的,所以已经丧失诉讼时效。
“看在和董某曾是好朋友的面上,我们可按照现有房价进行评估,打8折将房屋出售给原告。”案件审理期间,陆某提出这一要求,原告则当场拒绝。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
法院从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取证和调查,结果发现,当年的售房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双方的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早在2002年5月,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董某的过程中,被告孙某不仅给予协助,还很配合。当年的售房协议中更明确是“先付清款,再交房钥匙”。
至于签名者不是孙某本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因此,当年陆某代签妻子名字的行为完全可代表陆某夫妻的共同意见。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这一点,法院认为,此案当中的过户事项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过户责任,故未超过时效。
据此,法院判决,董某和陆某夫妇1994年签订的售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需协助原告完成过户手续。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宣判后,董某的家属送给办案法官一面锦旗,上书“秉公执法”四个大字,感谢法官了结了老人的遗愿。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此案当中的过户事项并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过户责任,故未超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