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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骗贷却又闹翻了脸 买房人与中介闹上法庭

时间:2011-08-13 11:45:48      字号:T|T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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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由于受限购令、宏观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近期二手房交易的贷款渠道趋紧。面对这种情况,买房人与中介公司居然利用购买商铺贷款政策相对宽松的条件,虚构贷款用途来共同骗取银行信贷。昨天,虎丘法院审理了一...

    由于受限购令、宏观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近期二手房交易的贷款渠道趋紧。面对这种情况,买房人与中介公司居然利用购买商铺贷款政策相对宽松的条件,虚构贷款用途来共同骗取银行信贷。昨天,虎丘法院审理了一起贷款委托合同案件,当场判决确认双方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市民张军在苏州市从事桶装水的零售工作,为了购买自己的第二套住宅,他在苏州某知名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别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8800元,付给卖房人定金1万元。由于房价将近百万元,而张军手上仅有十万元,那这套房子怎么买呢?

  张军和中介公司商量后,双方签订一份《贷款委托合同》,委托中介公司为其办理10年期的贷款,又付给中介公司2万元贷款服务费。中介公司拿了钱,当即为张军伪造了虚假的身份信息和收入证明——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月收入2万元,同时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商铺买卖合同,因此以购买商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经过审查,答复贷款期限只能为18个月。张军认为授信期限过短,而自己肯定不能按期还款,因此不想买房了。但自己之前付给中介公司的8800元中介费、2万元贷款服务费和卖房人的1万元定金岂不是白给了,张军与中介公司交涉未果,遂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8800元。

  在法庭上,被告中介公司辩解说,公司收取的中介费、贷款服务费是被告为原告所做工作的酬劳,另外1万元定金是原告支付给卖房人的,与被告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但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了维护房地产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保障金融安全、控制次级抵押贷款,银行普遍对贷款申请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对贷款用途做出一定限制,要求买房人自有资金的支付达到一定比例等。贷款用途、借款人工作、收入信息等对银行的授信业务具有特殊利益。张军与中介公司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虚假贷款用途来骗取银行信贷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不仅损害了第三人银行的利益,而且还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双方关于贷款的委托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骗取银行授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属于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终,虎丘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信贷的委托合同无效,在扣除张军因自身过错承担的部分损失后,法院判令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张军1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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