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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婚姻法新解释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时间:2011-08-16 16:35:59      字号:T|T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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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调查显示,逾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调查显示,逾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新司解会不会释放更多购房需求?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现在的年轻人,靠自己的收入很难买得起房,都是靠父母付付,小两口再共同还贷。即使按照新司解,单方面的买房还贷实际很难实施,因此不会催生大量的购房需求。

    “闪婚族”将不能从父母购买的婚房获益

    “新司解”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按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此外,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新司解在大方向上,更倾向于对婚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闪婚族”将不能通过短暂的婚姻关系,从父母为小夫妻购买的婚房中获益。

    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当婚姻遇上房子,谁来关心真爱?对于新司解,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方认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丈母娘发愁了”、“新法是打击婚姻投机,倡导寻找真爱”。“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网络问卷调查,共有1954位网友参与。数据表明,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超过四成网友认为此政策出台后,将有更多女强人诞生。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司解对婚姻保护不够,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女人对婚姻的不安全感将大大增加。一旦男人出轨,被动的将是妻子,除搭上了几年的青春外,在分道扬镳时,还人财两空。”80后何先生表示,房产证上不写女方名的男人不值得嫁。“因为不肯加名,肯定不是真爱。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

    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也表示,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多是一方付,双方还贷的形式。大部分人缺乏单方面购房还贷的能力,所以即使新司解实施后,也不会造就大量的购房需求。他还认为,新司解有财产法嫌疑,对婚姻保护不够。

    律师支招

    可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产权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对于男(女)方已买房或男(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的,如果男(女)方想和对方共同拥有房产,规避新司解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婚前协议,如果离婚,对双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公证;第二种是在房产证中增加女方姓名,这样一来,双方共同拥有房产,男方就不能单独将其变卖,相当于“双保险”。不过,这种办法也需要先进行婚前公证,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在现有的房产证上增加名字。

【责任编辑:sysmanager】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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