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为六岁儿子买套商品房,在交了部分购房款后却被告知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母亲只好起诉开发商。日前,在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江西上德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小文定金30000元及购房款270000元,并支付利息9800元。
原告小文母亲陈凤萍想以儿子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2010年12月19日,陈凤萍以小文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8栋1单元901室商品房一套,面积为153.75㎡,房屋总价582405元。买方缴纳定金30000元,余款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付款。如选择一次性付款,买方须在2011年3月付清。陈凤萍在协议上签上了小文的名字。2011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7万元,余款想办理银行按揭,但却被告知未成年人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原告母亲陈凤萍认为被告在签认购协议时未明确告知未成年人不能办理按揭,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约定付清全部房款,拒绝交付房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付清全部房款就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显属不当,但被告在签协议时未认真审核原告身份,未尽善意提醒义务,也存在一定过失。经法院主持双方调解,遂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