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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先签收后验房并非惯例

时间:2011-09-16 18:04:50      字号:T|T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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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上个月底,市民张先生总算等到了新房的收房通知。在约定时间抵达某楼盘交房现场时,张先生却发现很多业主在义愤填膺地和开发商理论。原来,现场的接待人员要求业主在管理处先签字确认已经收到房子,然后再给...
  上个月底,市民张先生总算等到了新房的收房通知。在约定时间抵达某楼盘交房现场时,张先生却发现很多业主在义愤填膺地和开发商理论。原来,现场的接待人员要求业主在管理处先签字确认已经收到房子,然后再给他们钥匙,带他们去验收,业主都觉得这个程序有问题。

  “先签字再验房”应予以抵制

  “我觉得这种做法很不妥,如果房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怎么办?”张先生说,“即使不出现大的质量问题,也有可能存在要整改的小问题,字一签就要交管理费,房屋的保修期也是从签字收楼之日开始算,万一要整改个一年半载的,自己就亏大了。先看房验收再签字确认,这不是天经地义的吗?为啥开发商非要我们没看到房子就确认?”张先生的话充满了质疑。

  据记者调查,按正常的房屋交接程序,业主和开发商双方先对房屋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再办理入住、结算手续。但在实际的交房过程中,不少开发商为了隐瞒房屋中的问题,或方便收取相关费用(如物业费、契税等),不顾正常交房程序,要求业主先行交纳相关费用后再办理入住手续,或者要求先签署相关入住文件,再办理入住手续等。开发商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是不对的,业主应据理力争。虽然目前国家对于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流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并不代表开发商就可以执行这种“先签字再验房”的霸条款,业主应该联合起来,坚决抵制。

  “先验后收”可保护购房者知情权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律师认为,商品房要先验再收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买卖合同中,“先验后收”是通常的交易习惯。“先收后验”的交易习惯可能存在,但是一种非正常现象,具有典型的霸条款性质,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相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不通过验房,买房人的知情权无从保障,先收房、后验房的霸条款,完全剥夺了买房人对所购房子的知情权。

  据崔莹律师分析,开发商可能会认为,因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是先验后收还是先收后验,因此其规定先收后验就是有理由的。对于这种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在交房中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履行方式只能是“先验后收”,在收房时掌握这一条对自己今后维权也有利。
【责任编辑:sysmanager】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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