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房产服务公司,买卖双方达成了购房协议,但是为了避开高额的中介费用,买房者竟慌称无力支付房屋价款,与卖方达成终止协议。事后,双方将居间人一脚踢开,依旧进行了私下交易,被居间人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
2010年8月25日,经过无锡市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的介绍,张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胡某将座落于无锡某山庄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2750000元,购房定金为15000元,胡某与张某各承担中介费25000元,违约方应承担房产公司的劳务费,按购房总价款的2%计算,并赔偿房产公司的其他损失。
2010年8月27日,张某却称无力支付房屋价款,双方遂达成终止协议,赔偿胡某违约金15000元,并支付给房产公司5000元劳动报酬。随后,张某与胡某却在私下达成协议,买下了这幢房屋。按照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应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总价款2%的劳务费即55000元,并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公司向张某、胡某提供了房屋中介服务,且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故房产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条件已然成就。张某在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未就中介服务费的支付事宜与该房产公司达成一致,且在事后仍然与胡某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违背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该房产公司按照房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张某作为悔约方承担购房总价款2%的中介劳务费并赔偿其他损失的观点,法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