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廉租房保障资金用于公租房,并利用贷款贴息引导社会发展公租房。
《通知》明确规定,从2010年起,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各地可将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这是继今年9月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公租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多税种后,两个月内相关部委出台的又一份公租房建设资金保障政策。
伴随今年以来多轮抑制需求的楼市调控政策,各项支持公租房建设的新政也在连番推出,公租房日益成为加强保障房建设和市场供给扩容的新亮点。
新增资金渠道与廉租房共享
此前,各地公租房建设尚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只有少量项目采用地方国企投资或财政担保下的融资形式,其资金渠道一直缺乏稳定来源。在此次《通知》中,土地出让净收益10%可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政策,则为公租房建立了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不过,早在财政部2007年出台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就曾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渠道来源中,同样包括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规增加的公租房资金来源渠道,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公积金增值收益,都是在与廉租房建设“共享”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