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不少于5张),提倡增加视频资料,形成数据光盘。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工法,由申报主体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向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申报主体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把关,或结合市优秀工法评审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工程等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市政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审通过的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相关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政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城字〔2016〕87号)同时废止。
(2018年8月1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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