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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 主城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时间:2023-12-16 17:26:48      字号:T|T 来源:东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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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12月15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马占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高级警长罗雪,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郭东波,市应急局党委委员、...

  12月15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马占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高级警长罗雪,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郭东波,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召华,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马占峰

  一、制定背景

  2021年9月22日,东营市制定了《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限燃限放区域、时间、责任分工等内容,施行以来在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暂行办法》属现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为确保政策延续性,使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法可依,参考省内其他市做法(12市制定地方性法规,3市制定政府规章),今年6月份将《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办法(草案)》,综合考虑东营市环境保护和社会管理需要,在保留《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基础上,将限燃限放调整为禁燃禁放,与省内其他市保持政策一致。

  二、审查过程

  10月12日市公安局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我局进行审查修改后通过市司法行政网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到东营区、广饶县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县(区)直部门、乡镇(街道)、社区、物业、公职律师、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代表意见。11月3日在海河社区召开市民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11月7日,召集各相关市直部门、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员召开立法论证会,对重点条款研究论证。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分别征求了各副市长的意见建议,12月1日第9-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法》。该《办法》12月1日发布,2024年1月2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禁放区域、地点、时段。在《暂行办法》划定的禁放区域基础上,新增东营港开发区部分区域。明确重点防火区、交通枢纽线路、危化品生产存储区、人员密集场所等地点全年禁放。规定中高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市禁放。

  二是压实责任分工。细化了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住建、民政、教育等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责内容。

  三是完善管理措施。第九条规定,对烟花爆竹销售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条规定,针对违法燃放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处以不同幅度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从事庆典、婚庆、殡葬、餐饮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控空气质量变化情况,适时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影响的科普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人做好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劝阻和报告工作。对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城市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根据管理职责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在校学生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基层网格管理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加强对村民、居民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劝阻违法燃放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相关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殡葬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采取零售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心城区东至东六路、南至南二路、西至西五路、北至德州路以内区域;

  (二)河口区东至海昌路、南至河庆路、西至滨四路、北至河滨路以内区域;

  (三)垦利区东至东三路、南至同兴路、西至利河路以西1000米、北至黄河大坝以内区域;

  (四)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至防潮堤、南至桩埕路、西至G340和101路、北至防潮堤以内区域;

  (五)广饶县、利津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区域。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逐步退出禁止燃放区域。

  第十二条 本市下列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绿地、林地、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警示标识,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下列时段,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时段。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要求,保持与周边人员、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部位投射、抛掷;

  (二)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对准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

  第十七条 遇重大节庆等情况,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由符合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庆典、婚庆、殡葬、餐饮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时段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从事庆典、婚庆、殡葬、餐饮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将违反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其管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

  省台东营站记者

  目前《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已经通过政府令发布,公安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方面采取哪些举措?有什么向广大市民提醒的吗?


  罗雪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是市委、市政府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文明创建、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作为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机关,市公安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立足工作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燃放管理工作。

  一是注重广泛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浓厚氛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参与。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公安机关将结合本职工作,通过张贴公告、入户走访、媒体发布等形式,开展全覆盖、立体化、多层次的禁放宣传活动,推动社会各界达成共识,营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是加强常态巡查管控,严格落实管控责任。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压实属地管控责任,广泛动员网格员、物业保安、治安积极分子、商家业主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确保禁放区域全部纳入管控,落实管控力量,并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燃放行为。

  三是坚持文明理性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工作中巡查和群众报警、举报发现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借此机会,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自觉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新颁布的《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积极争做文明城市的践行者、环保城市的维护者,共同营造安宁、祥和、文明的居住环境,共同建设天更蓝、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东营!

  鲁中晨报记者

  请问烟花爆竹燃放有哪些危害?

  郭东波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能为我们营造节日喜庆的氛围。但是,众所周知,烟花爆竹本身属于易燃易爆炸物品,每年因燃放带来的火灾、爆炸、污染等事件时有发生。

  一是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起伤人事故,尤其是儿童在没有做好防范措施和防护保护时,极易炸伤脸部和眼睛等。同时,随着城市发展,建成区内人口相对密集、高层建筑物众多,高空烟花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

  二是加剧空气污染。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各种重金属粉尘,会导致空气质量在短时间内迅速恶化,特别是在大气扩散条件不好的情况下,集中燃放会加剧空气污染,同时,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会对人的呼吸道产生严重的损害,诱发或加重哮喘、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数据监控和会商研判,发生不利气象条件启动应急响应时,全市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禁燃禁放各项措施。

  三是伴生噪声污染。据调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噪声高达135分贝,远超过人的听觉范围和耐受限度(在夜间,人们所能接受的噪声一般不超过45分贝)。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影响老人休息、学生学习,对患有心脏病等疾病的病人来说危害严重。

  为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在此,生态环境部门向全市广大市民朋友发出倡议:请广大市民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同创建安全、祥和、低碳、环保的“美丽东营”。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出台后,东营市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陈召华

  此次制定的《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将东营市中心城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港部分区域列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我们主动适应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超前研判,综合施策,全力抓好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一是严格许可准入。《办法》要求禁放区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逐步退出禁放区域。我们指导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急部门,结合辖区内实际,逐步有序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同时,对烟花爆竹零售实施总量控制,守住禁放区不再新设的底线。二是强化执法检查。制定《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按照企业自查、市县分级检查、县区交叉检查的形式,1月31日前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完成一轮全覆盖执法检查,对“下店上宅”、超量储存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三是强化打非治违。深刻吸取湖南省醴陵市“7·1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教训,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集中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消除滋生事故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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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ysmanager】 Tags: 东营市 烟花爆竹燃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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