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前段时间购买了一套自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需提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个人房产信息。但之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并未有这样的规定,咨询是否合理?
接到李女士来电后,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立即协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落实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答复,为落实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2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优先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购买自住房套数的认定,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书面查询结果为依据。
因此,李女士要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出具个人房产信息。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市民可以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9号窗口或5楼档案室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