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高价的中介被抛弃后起诉买主跳单
几天后,郝敏经富玛中介介绍,见到了这处房屋的产权人费杰宏,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郝敏以613800元购买这处房屋,并按房屋总价款的1.2%支付中介费。因为郝敏丈夫祁龙的信用状况好些,考虑到方便贷款,便由祁龙与费杰宏于同日重新签了买卖合同。当年3月9日,房屋过户给了祁龙,富玛中介则在交易成功后收取了中介费5800元。与此同时,奥丽中介的老板柳云久等郝敏无音信,便决定联系其他买主,不想,他在联系费杰宏后得知,房子已经卖掉了,而买房人正是郝敏的老公。了解情况后,柳云顿时气不打一处来,遂要郝敏承担违约责任,但郝敏根本不理他。
柳云要钱要不到,便于去年6月委托律师把郝敏告上法庭,称双方签订了委托书,郝敏的家人绕开奥丽中介与房主交易,属于违约行为,请求依法判决郝敏支付中介费等在内的费用合计15406元。诉讼中,柳云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郝敏的实际交易价格613800元为基数计算各种费用。对此,郝敏嗤之以鼻。“房子又不是你销售的,人家房主在好几个中介都挂牌了,我有权根据各中介的挂牌出售情况进行选择,你凭什么来主张这个主张那个?再说了,你挂牌价格比人家高了近十万块,我的选择合情合理合法,你有什么权利挑剔?”
法院认为中介无理判决驳回
郝敏还认为,自己和柳云签订的购房委托书,其实质是一个看房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柳云带自己察看房源后,到底是否继续委托奥丽中介作为居间人进行房屋买卖合同,决定权完全在自己,自己愿意委托就委托,不愿意委托的话,双方的权利义务到此就全部结束了,“看房也不是白看的,我付了10块钱的报酬呢。”郝敏称,奥丽中介在双方根本没有签订过居间合同的情况下,却来主张什么合同违约责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原产权人费杰宏并非仅向奥丽中介提供了出售信息,郝敏经富玛中介居间与费杰宏订立买卖合同,不属于私下交易。奥丽中介与郝敏签订委托购房书后,并未终促成购房合同的成立,不得要求郝敏支付报酬。所以,判决驳回柳云对郝敏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