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此次“限外令”更严格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政策出台的背景是相关管理部门出于对热钱进入楼市的担心。“此次‘限外令’比2006年的尺度更严格,近的背景还是担心热钱涌入成为再度炒房的游资。”他进一步表示,该政策也是当前一系列楼市调控政策的组成部分,意图仍是限制新增需求。
其实,早在2006年7月,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的171号文,就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该政策并未严格限定境外及港澳台民众置业套数,也没有对境外机构进行专门设限。
增加验资环节控制热钱
此次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