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银监会要求,在信托公司自查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性监控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记者了解到,监管层要求各信托公司应立即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自查内容包括: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专题 论坛)是否达到国家低要求等条件。
同时,还要求有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估,质押率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公司还需要对自身房地产业务的项目评价体系、风险评估体系以及风险处置预案等方面进行自查。
特别是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监管层要求,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通知》强调称,各银监局于12月20日前将对房地产信托的核查及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银监会。对执行不力的银监局,银监会还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房企融资“小道”被收紧10月26日,在2010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重点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控大型房企集团贷款风险,预先布防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