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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有朋出租商铺风波 双方解除合同告终

来源:北京法院网 更新:2011-2-16 11:55:02 编辑:流萤 点击:
核心提示:由于台胞购买的房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本已经装修好的商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承租人王先生将房主著名影星苏有朋及中介公司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时代之家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朝阳法院..

  由于台胞购买的房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本已经装修好的商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承租人王先生将房主著名影星苏有朋及中介公司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时代之家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和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苏有朋提起反诉要求王先生给付拖延的租金。近日,朝阳法院做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驳回了王先生和苏有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7月,王先生在朝外SOHO的发现一处房屋打算在此经营美容美发,便按照房屋门上贴着的的联系电话,联系上了中介公司“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询问完该房屋租赁的相关信息后,王先生决定租下这个房屋。

  王先生称,当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说联系一下房主苏有朋,如果苏有朋同意,就得交1万元的订金。最终王先生与房主苏有朋就租房事宜达成一致。7月20日,王先生在SOHO12层开发商的租赁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居间人即为“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合同中约定,出租房用于商业用途,租期为2009年至2014年共计5年,支付方式为押二付三,押金为58238元。王先生称,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看见房主苏有朋,事后,是中介公司找苏有朋签字确认的。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首期租金87357元、押金58538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缴纳了房屋的水电费,购买了美容美发用品。一切准备就绪后,王先生却被工商部门以“不得使用台胞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为由,不予注册登记。

  台胞房屋不能经营 苏有朋被诉

  面对装修好的房子,却不能正式开始经营。王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房主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押金,另外苏有朋和时代之家公司赔偿装修费、水电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026.8元。

  王先生认为,房主苏有朋在大陆购房时,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对台湾人士购房的相关规定,且时代之家公司作为专业中介公司也应明熟知上述规定,而二者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其作出提示,故诉至法院。

  法庭上,苏有朋的代理律师表示,出租房屋是由于中介公司的人打电话给苏有朋的代理人,说SOHO的房子可以进行出租。该代理人表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租,后来中介又来电话说房子可以租,价格已经谈好了。苏有朋签字的日期就是最后确认的时间。代理人称,本案中王先生并没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不予注册登记的任何证据。苏有朋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返还租金、押金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同时,苏有朋还向王先生提起反诉称,王先生下期的租金应于2009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但其至今仍未收到租金。根据合同约定,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腾退房屋,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不给付租金的违约金582380元。

  苏有朋在庭审中提交了SOHO房屋的电费及水费发票,证明王先生实际上在2009年9月之后仍在经营,诉讼目的则是因为经营不善想转移风险。

  庭审中,王坚持认为,苏有朋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将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导致其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更无法实现经营目的。因此,合同的解除与其没有任何责任,完全是苏有朋的违法过错行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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