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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商品房按套标价 要涨价重新申报

来源:北京青年报 更新:2011-3-23 10:02:34 编辑:流萤 点击:
核心提示:记者昨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

  记者昨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据称,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一规定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有点儿“不靠谱”。全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有关负责人表示,“按套计价的方法,只是给购房人多添了一层麻烦而已。”他认为,购房人最关心的是价格,目前按面积来销售商品房的方式,能够让市民对销售均价一目了然,如果改为按套数卖房,购房人还得自己去计算究竟每平方米卖多少钱。

  业内专家指出,按套数计价的方法和目前按面积计价的方法,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按套数计算价格并明确公示,有利于避免部分开发商只公布项目均价,而根据开盘销售情况定高价。业内人士认为,“相比监管预售价来说,相关政府部门更应该监管开发商的项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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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一价”本市去年已执行

  记者了解到,对于北京、南京、杭州等城市来说,商品房销售时明码标价已不是新鲜事,这些城市早已出台并执行这一规定。

  在去年4月进行的上一轮房地产调控中,住建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品房按套明码标价的规定便在北京全面实行。去年5月开始,北京市住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陆续对预售商品房价格进行详细公示。

  同时,这两个网站还将全部项目按住宅和非住宅分别进行公示,并在非住宅项目的预售许可项目信息公示的上方增加了“特别提示”,就非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年限、配套设施建设、信贷、税收、户籍政策、水电收费价格等方面与住宅项目的不同之处进行说明,防止售房企业的欺诈行为。

  从北京的实施情况看,“明码标价”能防止开发商“坐地涨价”和哄抬房价,因为北京市和发改委的文件都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要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想涨价的项目必须重新申报,但很少有通过的。”昨天,多位开发商这样告诉记者。

  有部分购房人担心,“明码标价”未必管得住开发商“标高价捂盘”,因为标高价也是“明码标价”。记者了解到,去年及2009年调控开始时,北京有这类情况发生。但本轮调控开始后,北京市住建委采取了应对措施,即在核准预售许可证时,将参照周边同类型、同品质项目价格以及项目本身的建设标准等,给拟售楼盘核定一个预售均价,如果开发商报价高出核定均价过多,则不予核准。记者了解到,去年曾有项目在报预售审批时报价过高,结果每平方米被“砍掉”数千元。如果照此办理,开发商就不可能钻“明码标价”的空子“高价捂盘”了。

   规定摘录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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