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所携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六、依法履行养犬人义务,正确行使养犬人权利,积极配合养犬管理执法人员工作。对于在执法过程中的纵犬伤人、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信中特别提出,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模范遵守《条例》各项规定,自觉带头树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践行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作贡献。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城管部门举报电话: 12319。
违规养犬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养犬管理条例
违反养犬管理条例将受处罚
条文链接
违反《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款项至五项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在重点管理区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五)在一般管理区对烈性犬、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六)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处五百元罚款。
(七)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电子标识牌,未用犬绳(链)牵引,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五十元罚款。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款第六项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0546房产网(东营房产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以实际行动践行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