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离婚时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上期本刊推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相关的专题后,接到不少读者电话咨询,询问在房产证上添名的事宜。日前,记者走访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获悉,目前尚无因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名的案例。那么,如果要加名,程序是怎么样的?本刊记者为您详细解答。
房产加名:很多家庭在谈论
先生与妻子平时鲜有涉及房产话题,《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台,这几日却成了他们谈论多的内容之一。
先生是某单位的职工,2006年和2007年置办了两套房产。几年前,先生和小岚(化名)结婚。但这些房产系先生婚前所买,所以产权登记的都是他的名字。《解释三》出台后,小岚多了一层担忧。她担心,万一以后感情发生裂痕了,自己岂不是不能分割丈夫的财产了?越想越愁,小岚于是要求丈夫在其中一套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先生说,这套房子位于市区某小区,面积190平方米,市价100万元左右。
房管部门:房产证上加名,可以通过“夫妻之间转移登记” 或“赠与房屋登记”两种方式办理
在已有的产权证上加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呢?
记者来到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先生的情况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另一方要求加名”,可以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夫妻之间转移登记” 或“赠与”两种方式办理。
方式一:夫妻之间转移登记
市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婚姻存续期间已登记为夫妻共有,又申请改为一方所有,或已登记为一方所有,又申请改为夫妻共有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夫妻申请改为共有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我市执行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登记的办法如下:
情形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有,又申请改为一方所有;或已登记为一方所有,又申请改为夫妻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可按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标准办理。
注:2009年7月13日以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视为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这种情形指的是婚后买房,且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要办理“房产证加名”。若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只需在房产交易大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夫妻之间转移登记”。由于这属于婚内财产变更,因此,办理过程中并不需要缴纳交易手续费,只需要交几十元的工本费。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9年7月13日之前,我市对婚后购房均实行一房一证,因此会出现房屋登记在丈夫或妻子一人名下的情况。但2009年7月13日之后,我市对婚后购房,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之外,均实行一人一证,也就是说不会出现房屋登记在丈夫或妻子一人名下的情况。
情形2——
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夫妻改为共有或申请改为另一方所有的房产,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可按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标准办理。
解读:这种情形指的是一方婚前买房,且房产登记在这一方名下,而婚后要办理“房产证加名”。市民先生和小岚就属于这种情况。由于这属于婚前财产变更,因此需要交纳交易手续费。但按照房屋面积的一半收取费用。也就是说,面积190平方米的房子,按照95平方米*6元/平方米=570元收取交易手续费。
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夫妻之间对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原件);
6、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7、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9、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