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不健全。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对土地征用条件、征用租用土地的价格、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等仅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性细则,这就使国土官员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审批权上掌握较大的自主空间。
国土管理部门外部监管不力、内部管理不善。国土管理部门并不缺乏监督体系。除了上级主管部门,还有人大监督、纪检监察、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监督机制却没有很好地运作起来:上级主管部门主要是业务指导,对下级的监督往往很难深入到位;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不直接接触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所以也很难实施具体的监督;行政行为的不公开则导致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更是很难落实。
一些国土官员盲目追求政绩。相比于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国土官员为增加地方财政,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当做刺激当地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助推剂,即便出现了一些涉土失职渎职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也不追究责任,甚至直接违法批地或占地搞开发,这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十分惨重。此时的腐败行为已不再局限于个人对于金钱利益的追求,而是对于名声以及更高官职的追求。这种腐败往往危害更大也更难治理。
防范涉土腐败的对策
分散权力,完善制约机制。应当将政府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立,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国土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监督。本着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的宗旨,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实行多部门共同参与决策。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以领导为中心、各层干部为半径的大范围反腐倡廉责任体系。此外还可通过招标定期选取不同的有资格的社会组织,将部分事务性权力如土地价格评估交由其行使。